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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法人登记证书管理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06-02-20

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是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法人资格的资质证明,是在其业务范围内代表基金会开展工作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并委派专人管理。

第四条  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同意。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第七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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