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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16-04-10

    为加强本基金会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用印范围

    1、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单、借款单;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本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7、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二、用印审批

    1、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2、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

    3、捐建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

    4、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

    6、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

    7、所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三、用印审查

    1、凡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否则不得用印。

    2、公文用印应带原稿,按规定份数盖章,多余份数不予盖章。

    3、空白纸张不得盖章。

    4、对用印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及时上报秘书长处理。

    四、印章保管

    1、印章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

    3、印章管理人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得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更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

    4、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地点,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按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由两人共同前往。

    5、不得为他人或合作单位提供印模。

    6、凡是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等内容中涉及法律与经济责任的须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7、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

    8、印章需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刻制。

    五、印章销毁

    1、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将印章送基金会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2、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六、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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