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管 理 工 作 条 例
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管理,依据《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条 组织管理办法
一、理事会
1.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含通讯会议),审议基金工作总结、活动计划和财务报告。
2.通过重要决议(重大募捐和捐款活动)、理事及人事变动事项。
3.基金会“章程”修改。
4.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依法活动。
二、专项基金和分支机构
㈠、专项基金
1.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设“专项基金”,用于开展定向支持与资助某一专业领域的科技活动,要有一定的合法资金来源和明确的方向与目的。
2.专项基金的设立和撤消需经基金理事会通过。
3.专项基金应制定“管理条例”;建立专项基金管委会并有专人(专兼职)处理日常工作,并提交基金会审定。
4.专项基金管委会定期召开会议,报告工作、通过决议。
5.专项基金定期将工作总结和活动计划报基金会办公室。
6.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㈡、分支机构(除上述要求外)
1.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机构名称、地址、任务、负责人),发给“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2.分支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基金办公室
1.基金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处内,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工作。
2.基金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处聘用。
3.负责向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基金会文秘档案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独立核算、建立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
三、接收、使用捐款管理办法
1、向基金会捐款以自愿为原则,捐款以单位或个人直接申报,并签署“捐赠协议”(见附表),捐款基金会财务账号。
2、基金款项必须应用于基金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公益活动,不能以各种名义挪作非公益活动。
3、基金捐款必须按年核算,年终时及时总结年度基金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并向基金理事会报告。
四、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报(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募捐、捐款及资助活动情况,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每半年向基金办公室提交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清单。
五、制定和提出年度收支决算报告和资产清册,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定。
六、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七、专项基金委托的财务代管工作,另行制定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资金募集及资助办法
一、根据本基金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1.表彰奖励活动。
2.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3.专题研究、科普宣传、出版及青少年科技活动。
4.其它公益活动。
二、以基金会名义常设的奖励项目,需制订“奖励条例”并报理事会审定。
三、现有的常设资助项目(优秀论文奖、优秀毕业生奖、香港与内地青年科技冬(夏)令营),仍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学会学术部负责评选等日常工作。评选结果报基金办公室审定,并资助奖金(评审会议和颁奖活动通知基金办公室)。
第五条 捐赠及增值办法
一、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通过宣传、奖励和公益活动在界内募集资金。
1.土木工程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境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学会各级机构、理事、会员的捐赠。
4.其它(如政府或获奖单位捐赠)。
二、基金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50万以上),本基金会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商定捐款使用意向。
捐款超过50万元者,可进入理事会,参与民主管理;超过100万元者,理事会可授予荣誉称号。
三、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四、基金会可通过合法、安全和有效的投资活动,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资金投资及运作计划需经理事会通过,由基金办公室组织实施。
六、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行政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基金会财产及其它收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