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日前公布的《10省区市部分机场建设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福州、泉州、桂林、二连浩特和满洲里等地23个机场项目的359项合同(占抽查合同总数1817项的19.7%),存在未公开招标等违反招投标程序的问题,涉及金额19.38亿元。2010年,全国审计机关共移送案件3092起。统计显示,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生环节相对集中,大多发生在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等环节。针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纷纷行动起来,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的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今年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天津、湖南、四川等省市也于近期出台有关加强工程招投标的政策措施,为推进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出努力。
旨在解决当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川省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是由四川省监察厅、省发改委和省法制办联合制定的,以期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方案》显示,为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将新建“招标投标监察室”,以解决省招投标监管办公室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依法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四川还将成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新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成为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现场管理,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管办不分等问题。
天津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范围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调整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符合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弥补了该市在勘察、设计、设备、材料等方面招标地方立法的空白。同时,明确了天津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出了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上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明确了除水利工程之外的公路、港口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纳入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解决了多头管理的问题。
力图依靠制度创新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省市出台的招投标监管新规中均包含多项创新举措,力图依靠制度创新规范招投标行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两个规定三个办法”),以遏制围标串标和推进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为重点,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5个方面,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
“两个规定三个办法”共包括10项新措施:即制定了围标串标认定办法,建立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明确了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文件检查和评审制度,实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制度,改进了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引导施工企业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行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制度,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投标监管人员问责制度。
天津市的新规为投标环节设定了三个限制。一是限制违法违规企业投标。规定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招投标处理措施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二是限制关联企业进行投标。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三是限制并明确规定了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招投标等违法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增强了查处违法行为可操作性。同时,天津还加强中标环节和标后监管。在对中标环节的监管方面,规定了从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预中标人到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标后监管方面,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期限,以避免中标后迟迟不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还规定了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以及合同订立后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等内容。
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被加强
最近,各地出台的招投标监管新规主要是以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为监管重点。天津市调整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将来调整范围和规模标准留有了空间,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对以暂估价形式出现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也应当依法另行招标,纠正了借总包分包为名规避招标的行为。明确了全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同时,该市还强化了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明确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对公开招标适当限制资格预审,规定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防止了利用资格预审制度设置各种限制性条件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为提高招投标效率、杜绝人为因素干扰,四川省将试行国有投资项目规模标准以下随机比选办法,适用于该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服务50万元以下、监理服务5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随机比选的办法,实行资格后审,确定中标人,当即签订承包合同。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各地招投标新政的实施,对于招投标监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广大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倡导和监督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走上阳光交易之路。
(中国建设报 记者 曹莉 201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