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研究分会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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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2-17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第四次行业自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市场秩序,在行业内建立健全相互监督、自我约束、守法经营、优质服务,共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自律活动,在行业内逐步形成监督机制、激励机制、惩诫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我省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省招标代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行业自律大会通过后,即为本省招标代理行业的行约行规。

第三条  全省所有招标代理单位均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大会成员,不论资质等级高低,均享有同等的话语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本公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省招标协会秘书处对公约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大会的办事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实施公约的阶段性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工作的健康发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监督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工作。

第三章  招标代理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第八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不弄虚作假,不违法违规操作,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规范化的招标代理服务,做到程序严密、操作规范、不敷衍塞责、不营私舞弊、不谋取私利。

第十条  从业人员要奉公守法,遵章守纪,恪守职业道德,不假公济私,不泄露秘密,不接受不正当报酬和影响公正执业的酬谢。

第十一条  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依靠企业信誉和优质规范的服务承揽代理业务。同行间不互相拆台,不互相诋毁,不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承揽业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出借、买卖、涂改招标代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坚持按规定合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合同外让利和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四条  切实维护招标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违约行事,坚决抵制哄抬标价、串通投标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切实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评标办法中不得设置带有倾向性的条件,不违规迎合委托人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后,应依法订立招标代理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不得盗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遵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规则和回避制度,维护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加强招标投标理论研究,不断更新知识,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开展经验交流,树立互学互助、开拓创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的行业新风尚。

第四章  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公约的实施,随时掌握履行情况并负责信誉档案的建立。

第二十四条  对资信良好、守法经营的单位通过简报予以表扬,对业绩突出者可向协会推荐评为“先进会员单位”。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

第二十五条  受理行业内违反本公约的投诉、举报、申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实属于一般违约行为提出通报批评,如情形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且危害行业信誉和利益者报请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随时将行业公约执行情况与协会秘书处沟通,重大问题向监督指导委员会汇报,必要时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报告,供资质核验和升级参考。

第五章  行业自律监督指导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行业自律监督指导委员会,在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招投标监管部门指导下工作,是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活动的监督指导机构,由担任协会职务的省、市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代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有关领导以及协会专职领导同志组成。

第二十八条  通过监督指导委员会对全省行业自律活动实施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确保行业自律活动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行业自律监督指导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指导方针的制定、重大活动的策划、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行业自律监督指导委员会决定行业自律大会的召开并确定提交行业自律大会审议的会议议题。指导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搞好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协会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修正案由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召开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行业自律大会讨论修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修订需经十名以上成员单位联名提议,经全省行业自律大会二分之一与会者同意,方可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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