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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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xsb 发布日期:2017-09-19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促进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科技项目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鉴定(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加强学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并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学会接受政府、学会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由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其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学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可根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投入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学会统一管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学会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土木工程领域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但科技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

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学会作为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机构,可直接组织鉴定工作或者委托所属各专业分会、技术推广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二级分支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 学会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该鉴定形式。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方式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该鉴定形式。

第十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学会指定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学会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学会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学会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专家组,鉴定结论须依据函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三条 学会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另行实施。)

  除非特殊情况,学会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 (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学会提交申请鉴定。

鉴定程序按照初审、正式鉴定两个步骤进行。(附:鉴定流程图)。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已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要求;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有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八条 学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明确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批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受理鉴定申请后,学会按第九条成立相应专家组或鉴定委员会,开展正式鉴定。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学会从学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含各专业分会、工作委员会、技术推广委员会)的理事、专家委员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是否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要求的指标;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和加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 学会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会应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检测机构、函审专家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学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由学会和申请签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以及委托方)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以及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 (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会议组织单位应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一般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学会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学会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会应中止鉴定并通报批评。已完成鉴定的,应予以撤销。已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学会应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学会应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学会应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依法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九届第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101日起施行。

附:                    

申请鉴定函(正式盖章)及项目简介

附:项目简介(模板):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来源

三、项目牵头单位

四、项目合作单位

五、项目起止时间

六、研究背景、意义及价值

七、主要内容

八、研究成果及创新

(一)主要研究成果

(二)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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