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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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7

各专业分会、会员单位、地方学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我会制定了《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我会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2015年起,我会将按照本细则组织开展学会推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2015年1月26日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推优推强。推选出在全国土木工程领域具有竞争力的人选。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推选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注重推选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提名)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会及专业分会、会员单位、省级土建学会组织推选;学会组织评审后向中国科协推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全国土木工程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推选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各1名。推选专家委员会专家从两院院士、学会及专业分会的常务理事、理事中不参加当次院士增选的专家中产生。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被推选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主要对学历、论文、成果、奖励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学会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选产生:
    1.专业分会,负责组织本专业(学科)、行业领域的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2.会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3.省级土建学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第七条 专业分会、会员单位、省级土建学会的推选名额原则上限1名,各单位应该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八条 计划开展推选工作的专业分会、会员单位、省级土建学会需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要保证在本专业(学科)、行业领域,本单位或本行政区域的覆盖面。
    (二)推选人选。专业分会、会员单位、省级土建学会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 按照增选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国科协推荐用)》、《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中国科协提名用)》要求填报。被推选人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荐的结果。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三)推选结果须报专业分会常务理事会(省级土建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不能以秘书处意见代替决策机构意见。
  
    第九条  学会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要保证在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覆盖面。
(三)接收材料。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接收各专业分会、会员单位、省级土建学会报送的推选材料,并做好登记。汇总呈报领导小组、推选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小组。
    (四)组织评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审核材料。通过评审的被推选人,由学会负责学术审核。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并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推选结果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学会的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均须分别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学会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候选人已报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由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二条 惩戒机制。
    推选单位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次推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3次推选资格。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2月16日(学会公示时间结束)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学会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送交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推选单位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
    (五)学会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被推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协。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评审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评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行为规范。
(一)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三)“被推选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四)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五)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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