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

【打印本页】

发布日期:2010-05-15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知指出,要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一是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资格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住宅工程要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严禁围标、串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住宅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有明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妥善解决,维护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五是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六是加强总承包责任管理。住宅工程要认真落实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所承接工程质量负总责。七是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住宅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保证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八是加强工期和造价管理。建设单位要从保证住宅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出发,科学确定住宅工程合理工期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各阶段的合理时间;要在住宅工程合同中明确合理工期要求,并严格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不得任意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九是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十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条件的地区,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积极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十一是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建设单位要逐步推进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在住宅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十二是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十三是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住宅工程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竣工图,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十四是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组织,充分考虑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住宅工程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应急救援管理,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通知要求,要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一是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住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对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是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住宅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三是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四是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住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通知强调,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要把强化质量责任,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摆在重要位置。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发生住宅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程序,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版权所有: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 邮编:100835

Email:Master@cces.net.cn

京ICP备150565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