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严抓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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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3-03

    2007年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事故处理不当、处理周期过长等问题。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2009年建筑安全事故起数减少11.27%

1月29日,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郭允冲强调,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2009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减少了11.27%和12.51%,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郭允冲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事故总量比较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建筑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还不牢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以上问题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不够重视,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质量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

重大事故要在发生3小时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通知》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3小时内,通过传真将情况上报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于事实尚不清楚、掌握情况尚不全面的事故,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打电话报告,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通知》指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依法吊销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证书

《通知》强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工作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通知》还要求加大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

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事故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对本地区发生的事故,特别是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要进行深入剖析。要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和研究,认真总结事故特点和事故发生的规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要建立事故通报制度,按月或按季度进行事故通报。
为更好地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从2010年起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对各地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事故处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事故处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批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转自中国建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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