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暂行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管理的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不得盲目赶进度、抢工期。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如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转自中国建筑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