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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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02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今年以来,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国家编制了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了控制总量、兼并重组、自主创新等一系列推动结构调整的措施。目前,工作效果已初步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有所改善,产业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我们也必须看到,部分产业结构调整进展不快,一些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的问题仍很突出。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的倾向。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增长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坚决遏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趋势,大力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要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要坚持控制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与有保有压相结合,坚持培育新兴产业与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坚持市场引导与宏观调控相结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的指导。一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审批管理,不得下放审批权,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要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提高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多晶硅等新兴产业的准入标准。二要强化环境监管,加强对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企业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合格的必须停产。三要严格依照法规供地、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四要严格实施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发放贷款,严格执行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五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对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和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等信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要深化改革,从体制上解决产能过剩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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