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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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26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了第559号国务院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旨在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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