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将延长有效期

【打印本页】

发布日期:2009-08-1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就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管理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通知》指出,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被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否则特级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届满后将自动失效。
此外,考虑到我国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行业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特级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两类:企业拥有符合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他条件符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经核定向其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设计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暂不具备设计能力但其他条件符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经核定向其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版权所有: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 邮编:100835

Email:Master@cces.net.cn

京ICP备150565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