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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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8-06

    最近,《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这是天津市首次以法规形式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关注了5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供热主管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市建委的职责界定,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一是,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二是,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明确了其具体职责;三是,各区、县供热办公室按照本市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管理工作;四是,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新建房屋供热须实行分户计量 

分户计量是供热的发展方向。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新建房屋供热的要求和建设方式作出了规定,明确应实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对于供热设施的建设,政府部门行使规范指导职责,加强监管。 

供热专项规划与建设是做好供热工作的根本保证。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负责热源的负荷分配。”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该供热方案进行施工建设。”供热标准有所调整 

条例草案对供热和用热活动从五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证市民享受到正常的供热服务。 

1.关于供热的许可。第十九条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方可经营供热,并明确了取得供热许可证的条件。 

2.关于新建供热项目的特许经营。第二十条规定:“新建供热项目应实行特许经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既有供热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未经市供热办公室批准,供热单位不得将供热设施、供热许可证或供热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这是约束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能够为其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服务的保证。 

3.关于供热期及供热标准。明确规定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保证市民用热需求。为保证广大用热户的权益,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并结合本市住房功能变化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将本市原有的供热温度标准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予以调整,即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厅、厨、厕的温度应全部达到18℃±2℃。 

4.关于对供热单位在供热活动中的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和接到投诉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报修、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按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进行室温检测,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应当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热计量收费办法及标准交纳供热采暖费。这是规范供热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供热行为的安全、顺畅运行。 

5.关于供热成本补偿费。第三十条规定,用热户需停止供热的,应交纳供热成本补偿费,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供热办公室制定。本市现行的居民热价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是2008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成本构成包含:燃料费、水费、动力费、工资及附加、折旧、大修理费、维修费、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等。用户停热后,集中供热设施的折旧、大修理费和维修费等项费用仍旧发生。同时借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发布施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关于停止用热的用户,当按照省、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这一成熟可行做法而作出上述规定。户内供热设施用户自行负责 

关于供热设施的管护范围。第三十四条规定,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户内供热设施不能使用需要更新改造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更新改造。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私拆乱改供热设施要负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用热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分别由市或区、县供热办公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热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或者毁坏供热设施的;(二)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三)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四)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排放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热水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取用供热系统热量的;(六)阻碍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的。 

《条例》将广泛吸收各方意见 

据悉,截至2008年年底,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三区住宅集中供热面积达1.38亿平方米,居民用热户约180万户。全市供热单位共249家,其中国有供热单位137家,供热面积占80.2%,民营供热单位112家,供热面积占19.8%。天津市集中供热率达到92.5%,位居全国首位;计量收费试验面积达800万平方米,居全国首位。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市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提出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期限、计量收费、供热价格调整、公正测温、小锅炉供热、供用热合同等方面。 

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市民代表和供热企业、气象台、计量研究院等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行座谈会,就相关问题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并拟定了相关课题,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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