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的形势下,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上马,使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保证投资效益的问题再次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先后在许多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法律或规章。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其合理性毋庸置疑。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公正和效率。有统计显示,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首要环节。
可以说,招投标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如运用手中的“绝对权力”,或变相变通异化招投标制度,或以种种理由不搞招投标,或人为地为招投标制度设置不合理条件。因此,健全约束机制,完善招投标制度,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常人为因素是当前的要务。
首先要突出招标主体的自主地位,采取灵活的招投标方式。应当强调,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施工单位为千方百计压低成本就可能偷工减料影响质量。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片面压价。
其次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为了确保公正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依法组成一个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实践中,评标环节往往导致大量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出现。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的监管目标和合适的监管人员队伍。
再其次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对招投标制度的约束,但诸如传统文化、价值观等约束还很不到位,这使招投标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传统文化等约束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