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所直属的分会、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学会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属学会二级专业学术组织,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其名称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不得在名称中另外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应遵照学会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分支机构的标识(Logo)。
第六条 拟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能够联系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及项目合作,其支撑单位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至少15名学术带头人或专家学者);
(二)其支撑单位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能承担完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分支机构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区性特征;
(四)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六)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院士;
(八)有一定的影响力,能为学会发展一定规模的会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相关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初审,报学会组织建设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自批准成立六个月内,须组织召开成立大会。会议方案应于成立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审批,大会结果及相关材料在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支撑单位实行评选制。分支机构届满后,学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支撑单位或继续委托原支撑单位。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
(一)分支机构设置理事会,理事会规模要适中,理事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17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在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不超过4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分支机构应按期按时换届,换届方案要报学会批准。分支机构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应提前三个月报学会批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六)分支机构的理事应是学会个人会员,理事所在单位应是学会的单位会员。
(七)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活动计划,并按规定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二)围绕当前土木工程领域的热点、焦点等,按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举办学术会议,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按时将学术会议材料(主要包括:计划、方案、总结、论文资料以及其他会议文件等)报送学会秘书处审批或存档;
(三)积极支持参与学会设立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以及相关奖项的推荐、申报、评选等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专业领域的科技书刊;
(五)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关注经济建设及土木工程科技事业的发展,研究重点问题和关键技术,在学会领导下就重大科技决策、科技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六)接受社会或有关部门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
(八)鼓励分支机构与地方学会进行学术合作与交流;
(九)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须认真贯彻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接受学会秘书处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学会秘书处的工作,完成其交给的任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选举
(一)分支机构的换届选举,由本届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本届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两个月向学会提交书面“换届方案请示”,学会批准后方可换届。具体换届流程参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换届、变更工作流程说明》(见附件1~6);
(二)召开换届大会,由本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
(三)分支机构的理事人选应是本专业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学会会员。正、副理事长应由本专业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声望者担任;
(四)理事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分支机构各主要学术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部门、单位,但不平均分配;
(五)每届理事会改选,理事更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50岁以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须经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变更须报备学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有财务事项均应按照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按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外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学会的科技活动补助费;
(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专业学术活动。一年未开展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止活动的,应向学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分支机构一年内无故未开展学术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术活动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予以撤销或重组。
第二十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学会要召开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听取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汇报,全面总结学会当年的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详见《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考评办法》),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对考评为“优秀”的分支机构,学会将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金可用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会十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换届选举
第五章 分支机构变更
第六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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