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及会徽
学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第二条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科普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发行学术书籍、刊物、科普读物;
(四)开展国际及双边学术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十)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五)学生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1.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注册学生(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学会为学生会员;
2.学会学生会员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可转为普通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凡积极拥护学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工作,愿与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学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单位,均可向学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学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九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等。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名称前应冠以学会的全称,不得在名称中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学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会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的机构,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6月2日经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