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英文名称:China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CCES。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信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科普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籍、刊物、科普读物;
(四)开展国际及双边学术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开展科技项目成果评价;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十)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奖励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凡拥护学会章程,
有加入学会意愿,在土木工程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符合学会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土木工程相关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相关领域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3.在高等院校就读土木工程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二)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学会普通会员会龄连续满5年,具有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国家建设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三)资深会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可授予资深会员。
1.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2.曾担任学会及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重要领导职务;
3.学会普通会员会龄连续满10年,从事土木工程相关领域工作满30 年,在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对国家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单位会员:凡拥护学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相关领域事业,愿与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学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向学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规划和方针;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理事会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不得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专职工作人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开展的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