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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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4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为规范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开展必要的活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要求,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0000/年;

(二)理事单位会员5000/年;

(三)普通单位会员4000/年;

(四)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200/年,学生会员和资深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二条  会费交纳时间和方式

(一)会费应按年缴纳。

(二)会费可以现金、支票方式直接交本会财务部,或通过银行转账汇款。

  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号:0200001409089012486

(三)开具由财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条  会费减免条件

(一)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中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管理部门,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二)其他单位会员如有困难不能缴纳会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第四条  会费管理和用途

(一)学会秘书处严格按照会费收取标准和缴纳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二)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有关业务活动等支出,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三)依章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由学会秘书处通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并缴清滞纳的会费。

第五条  会员管理

(一)受学会理事会委托,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实行档案和动态管理;

(二)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学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学会秘书处;

(三)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学会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2、违反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3、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5、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7、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第六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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